工会工作职责

  一、按期召开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大会,执行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负责组织全校工会的日常工作。
  二、对全体会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鼓励支持职工学习文化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引导和教育教职工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三、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全法民主权利,组织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
  四、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参与协调解决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
  五、协同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做好评先创优、表彰以及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工作,并做好劳动模范的管理工作。
  六、关心教职工生活条件和工作条件。深入了解群众生活,及时向学校反映教职工的困难,解除教职工的后顾之忧。
  七、开展有益教职工身心健康的文娱活动,办好教工俱乐部,丰富教职工的业余生活。
  八、加强工会自身建设,抓好新会员的接收、教育、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会各级组织、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不断增强工会组织的活力和凝聚力。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财产。
  九、女职工委员会接受学校工会领导,并在上级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十、协同有关部门处理辞世教职工的善后事宜,关心他们遗属的生活。
  十一、承办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工会主席岗位职责

  一、主持工会的全面工作,对工会自身建设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规划,制定工作目标和计划,并督促落实。
  二、建立健全工会组织体制、机构设置、岗位责任制、管理制度,加强工会自身建设,管好、用好、培养好工会干部。
  三、贯彻平等、求同存异、统筹兼顾的原则,协调好工会内部上下级、各级人员之间的关系和工会与党政有关部门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
  四、组织开好教代会,与纪检部门一道开展校务公开监督工作,参与行政有关会议,对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发表意见,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五、做好广大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引导教职工服从学校改革大局,正确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以主人翁的责任感积极投身到教学、科研工作中去。  六、组织开展广大教职工喜好的寓教于乐的文体活动,对困难职工的慰问活动,倾听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为教职工办实事、做好事。
  七、开展有益教职工身心健康的文娱、体育活动,办好教工俱乐部,丰富教职工的业余生活。
  八、加强工会自身建设,抓好新会员的接收、教育、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会各级组织、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不断增强工会组织的活力和凝聚力。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财产。
  九、女职工委员会接受学校工会领导,并在上级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十、协同有关部门处理辞世教职工的善后事宜,关心他们遗属的生活。
  十一、承办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交办的其实工作

          工会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制订工会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并上报下发。
  二、负责工会各项活动的计划、组织实施、经费器材保障和宣传报道。
  三、按照工会主席意图具体办理双代会(工代会、教代会)会议事宜,包括安排代表名额,进行代表资格审查,提出工会委员会、女工委员会、经审委员会、教代会代表分组、主席团及专门委员会人员组成的建议,草拟工会工作报告、开会通知,收集整理提案,准备会议文件资料、经费,布置会场,会议宣传报道等。
  四、按照工会主席的意图参与校务公开监督工作。
  五、处理工会日常事务。包括接待、电子信息处理、工会网页管理,承上启下、发布通知、购置办公用品、发放物品图书,文件资料打印和收集整理保管,印章、信函和档案管理,会场准备、会议记录等。
  六、做好工会会员发展和会籍管理工作。
  七、按照财务规定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做好年度经费收支预算和决算报告,报工会主席和经审会审查,管好工会财产。
  八、做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先进工会小组、优秀工会小组长、工会积极分子、五好文明家庭评选工作,准确填写评先积分表。
  九、协助工会主席做好对重病住院职工和困难职工的慰问工作,帮助逝世职工家属处理殡葬事宜;参与调解教职工婚姻家庭矛盾和校园有线电视管理工作。
  十、负责教工娱乐中心的管理,参与值班。
  十一、完成工会主席、副主席交办的其它工作。

        工会办公室主任岗位职责

  一、在工会主席、副主席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办公室日常工作,保证办公室各项工作及时完成。
  二、深入调查研究,协助主席了解情况,掌握政策,承上启下,沟通协调,对外联系,当好参谋,经常围绕学校和工会中心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协助主席做好召开“双代会”各项准备工作和抓好每届工会委员会的改选工作。
  四、负责做好工会各种会议安排,会场布置、会议记录和会场服务工作,撰写会议记要,并对会议决定的事项进行催办、检查和落实。
  五、负责办公室规章制度的制定、检查、落实工作,并做好办公室文件的收发、传阅、催办和公文数据的管理和对文件、各种资料的收集、分类、立卷、归档工作。
  六、负责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及对外接待工作,并提出处理意见,交领导审阅,并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
  七、负责办公室内部的协调工作,协助各委员会开展各种活动,并检查落实。
  八、负责收集情况,综合材料,起草文件、各种报告、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九、负责工会大事摘要的收集整理和对外宣传工作,做好“工会网页”的日常维护工作。
  十、负责落实各类报表的统计和填报工作。
  十一、保管和使用工会印章。
  十二、做好工会物资管理和使用的组织工作。

       女职工委员会(妇工委)职责

  一、女职工委员会是党委领导下的妇女群众组织,是党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上级妇联的基层组织,并接受妇联工作指导。
  二、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和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为女性的成长和成才搭建舞台。
  三、以全心全意服务女教职工为宗旨,围绕学校的中心任务,组织广大女教职工积极参与学校的教育改革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中的各项活动。
  四、代表和维护女教职工、儿童的合法权益,关心女教职工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不定期地召开女职工工作会议,向有关部门反映女教职工的有关建议和要求,配合有关部门解决女教职工在劳动保护、卫生保健、子女教育、计划生育、社会保障以及儿童优生等发展方面的实际问题。
   五、真心实意为女教职工服务,努力为广大女教职工办实事、办好事,关心女教职工的业余生活,充分利用学校的教育资源,因地制宜地开展有利发展女教职工身体健康的各类活动,提高女教职工生活质量。
  六、团结、引导广大女教职工,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立足本职,建功立业,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
  七、加强与有关职能部门的联系,广泛团结学校各层次妇女,协同做好少数民族妇女和归侨、侨眷、台胞、台属中的各项工作。
  八、发挥高层次知识女性的整体优势,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女大学生(研究生)成才教育活动,推进女性人才工程建设。
  九、宣传、贯彻、落实女工委有关工作会议精神,完成上级妇联组织布置的各项工作。
  十、加强女职工组织的自身建设,关心女劳模、女先进工作者,注意总结推广他们的先进思想和劳模事迹。并协助各级组织选拔优秀女性人才,开展促进妇女问题和妇女理论的研究。
  十一、热情接待女教职工的来访,协助行政做好女教职工在工作和生活中发生矛盾等问题的疏导和调解工作。

         女工委主任岗位职责

  一、宣传有关妇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贯彻落实学校和上级领导的有关指示,维护女教职工合法权益,教育广大女教职工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二、主持女职工委员会和妇女工作委员会的全面工作。
  三、根据上级妇女组织领导部门的部署和校工会的要求,结合学校情况,组织制定校妇委会、女工委年度工作要点,并组织贯彻实施。
  四、按照《工会法》及《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依法维护女各项权益和特殊利益。
  五、通过女工委(妇委会)对女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女教职工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正确处理恋爱、婚姻、家庭问题。协助调解各种家庭纠纷。
  六、发挥妇委会(女工委)的作用,组织动员女教职工发挥主人翁精神,在学校改革、发展中建功立业。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各种形式的思想政治教育、师德教育、教书育人等活动,配合学校搞好校风学风建设工作。
  七、通过妇委会(女工委),组织女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在职工代表会中女代表要有一定的比例,提高女教职工代表参政议政能力,经常反映女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调查研究有关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特殊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八、通过妇委会(女工委)的作用,积极做好发表意见,培养女干部,并向有关部门推荐干部。
  九、协助工会组织开展女教职工评先活动。
  十、组织妇委会(女工委)会议,通报工作情况,研究女工工作,定期向工会汇报情况,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十一、积极主动地同有关部门和工会各个工作委员会密切配合,做好女教职工的工作。
  十二、完成上级领导临时交办的工作。

         计划生育办公室职责

  一、根据上级的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学院计划生育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二、实行科学管理制度,掌握总人口数量、结构和育龄夫妇的婚姻、生育、节育、生殖保健状况,做到情况明、数字活、卡活表实,并按时准确填报统计报表。 
  三、宣传和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时传达中央、省市有关计划生育政策。负责一孩、二孩生育指标的初审和上报工作。
  四、根据不同情况,针对性做好婚育管理和优生优育、生殖保健咨询服务工作,对计划外怀孕的育龄妇女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及时落实各种避孕措施,提供良好的优生优育生殖健康服务。
  五、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业务理论学习制度,提高业务水平,建立健全月报表、入户访视制度,主动接受主管部门的考核评审。
  六、认真做好全院已婚育龄妇女每年的环孕情服务工作,确保环孕情服务质量,提高及时率和检出率。
  七、摸清人口出生底子,预防和清查出生漏报。
  八、采取有效措施杜绝教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现象的发生。
  九、对全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要做到底子清、情况明,并认真登记,建立健全个人计划生育档案。
  十、组织和协调落实好全体已婚育龄妇女每年进行一次妇女健康检查。
  十一、积极参加本地区有关部门的计划生育活动,接受地方计生部门工作检查、定期汇报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及报送各类统计报表。
  十二、、积极搞好年终检查、考核、评比、总结工作,完成上级和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岗位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决定。 
  二、主持计生办全面工作,当好主管领导的参谋。  
  三、热爱计划生育工作,具有奉献精神,熟悉全校的计划生育状况。负责全校师生员工及单位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针对不同人群的特点和需求进行教育和提供好服务。及时处理有关计划生育的突发事件。 
  四、认真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完成上级要求的目标管理考核指标。组织与各院、所、处、部签订计划生育责任合同书,严格兑现奖罚,执行“一票否决”制,严格依法行政。  
  五、负责协调各相关部门落实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按照计划生育综合改革的要求,落实相关改革项目。  
  六、负责落实全校性的计划生育协调、督办、信访、咨询工作。   
  七、负责督促有关计划生育经费的到位,负责审批本部门经费的开支。
  八、协助抓好计生协会工作,定期开展各项活动,负责对独生子女特困户的慰问工作。  
  九、负责定期对全校计生专、兼干的业务培训。  
  十、负责落实全校已婚育龄妇女及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生殖健康和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
  十一、提出和制定校内计划生育政策和规定。
  十二、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及地区办事处布置的工作。
  十三、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生活福利监督(试行稿)
一、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有关规定,成立教代会生活福利委员会。

第二条 生活福利委员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专门工作委员会,是学校生活福利工作的监督机构。

第三条 生活福利委员会委员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教职工服务。对不称职的委员,教代会的代表可提出罢免意见,经教代会主席团表决通过,予以罢免。

二、职 责

第四条 生活福利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经常听取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方面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包括工资、奖金分配、住房改革、医疗制度改革、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教职工福利费使用、教职工医疗费用收支情况。对教职工提出的问题,及时调查和向学校反映,给予处理和解决。

2、审查、监督学校所制定的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集体福利和住房改革的管理制度和执行情况。

3、讨论决定教职工福利费使用的原则和办法,经报主席团或代表大会审议后实施并负责检查执行情况。

4、定期审批教职工困难补助。

5、有责任对违反生活福利、集体福利管理制度和住房管理制度的当事人进行检查,并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处理的建议。

第五条 推动和支持后勤工作的改革,促进后勤工作的社会化。

第六条 定期向主席团或代表大会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和工作建议。

第七条 定期召开全体会议,讨论研究教职工有关生活福利事宜。

第八条 学校各部门有关生活福利、集体福利的问题,应主动向本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本委员会的检查和监督,负责回答本委员会成员提出的问题,不得拒绝或刁难。

三、工作程序

(1)适时参与有关部门制订教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教职工住房管理方案等。

(2)教代会召开前,审议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方案,广泛收集意见,并反馈给有关部门。

(3)教代会闭会期间,制定好工作计划,开展活动,检查督促有关方案的执行落实。

(4)向教代会报告工作。

四、组织机构 第九条 生活福利监督委员会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领导,教代会闭会期间在工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校级领导干部实施细则(试行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方针,进一步增强教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加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学校领导班子的民主评议和监督,提高领导干部的政治思想水平和工作能力,参照全国总工会《关于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企业领导干部的实施意见》和《广东省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暂行方法》的要求,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领导干部,要同考核学校领导班子紧密结合,把民主评议结果作为对学校领导干部任免和奖惩的重要参考依据,促进学校领导班子建设。
第三条 学校党委要加强对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工作的领导,积极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开展民主评议、监督领导干部的作用。

第二章 民主评议的对象、内容、标准

第四条 民主评议的对象是校级领导干部。
第五条 民主评议的内容以任期目标和岗位责任制为依据,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
德,是指政治思想品德的表现;
能,是指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
勤,是指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的表现;
绩,是指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
廉,是指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的情况。
第六条 评议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克已奉公,密切联系群众,业务水平高,组织领导能力强,有改革创新精神,工作成绩显著。民意测验中优秀票的比例原则上占50%以上,最少不得低于40%。
称职: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党纪国法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群众关系好,业务熟悉,工作积极主动,能够完成工作任务。民意测验中称职以上票的比例在50%以上。
基本称职: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党纪国法及学校规章制度,廉洁较好,群众关系较好,业务比较熟悉,工作负责,基本能够完成任务。民意测验中基本称职以上票的比例在50%以上。
不称职:政治素质或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未能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严重违反纪律;民意测验中不称职票占30%以上。

第三章 民主评议的组织领导和程序

第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领导干部组织机构为教代会评议监督委员会,在校党委和校工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八条 民主评议每年进行一次,采用民主测评、开座谈会和个别访谈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 民主评议和程序:
1、思想动员。向广大干部和教职工群众宣传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的目的、意义和要求,做好思想动员工作。评议前组织开好两个会:一是由党委召开被评议干部会议,教育干部要正确对待民主评议,虚心听取评议意见,尊重教职工的民主权利,真心实意地接受群众批评和监督;二是由工会召开教职工代表会议,动员教职工代表从爱护、关心和帮助领导干部出发,坚持出于公心,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干部进行全面客观的评议。
2、述职报告。被评议的领导干部从德、能、勤、绩、廉五
个方面写好个人思想工作总结,进行述职自评。
3、民主测评。教职工代表经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后,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被考核者进行民主测评。要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地填写评议表。评议监督委员会要召开有关座谈会,进行背靠背式的评议,广泛征求教职工代表意见,要及时向党委汇报。
4、综合评定。评议监督委员会负责整理评议意见,并加以综合分析,对每位被评议领导干部写出评议意见并确定评议等次。
5、意见收集和反馈。评议结果报校党委审定后,由校党委书记向被评议领导干部进行反馈。被评议的领导干部若有不同意见,可向评议监督委员会提出。
6、评议结果处理。评议监督委员会根据每个被评议领导干部的评议结果,分别填写汇总材料,将评议结果报校党委,并将评议情况向教代会主席团报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广东医学院工会经费开支范围与开支标准的规定(试行稿)

  为管好、用好工会经费,更好地为广大教职工服务,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对我校工会经费开支范围与开支标准作如下规定:
一、 会员活动费
用于组织会员开展集体活动的费用。如会员活动日、郊游活动、联欢会、参观、电影、舞会、游园以及其他集体活动的费用等。
由学校工会组织的会员集体活动所需费用,经学校工会领导批准,可凭票据报销。
二、 职工活动费
用于开展文娱、体育、宣传活动经及其它活动等方面的开支。
(一) 职工教育方面
1、由工会举办的职工教育(含业余文化、技术、技能教育)所需的教材、教学消耗用品等,经工会领导批准,可凭票据报销。学员学习用的书籍、文具、杂费等由学员本人负担。
2、经工会聘请利用业余时间上课的本校兼职教师,发给教师津贴费,其标准参照学校课时津贴标准;从外单位聘请的教师,津贴费标准可在学校课时津贴标准上提高50%。
3、由学校工会举办的各种教学、业务、生产竞赛,获奖者可发给适当的奖品或奖金。竞赛聘请的评委及工作人员可发给补助,其标准参照学校课时津贴标准。
(二) 文体活动方面
1、由学校工会组织开展的文体活动所需的器材、设备、用品、服装等购置费、修理费、运杂费,经工会领导批准可凭票据报销。
2、学校工会因文体活动购置的服装、道具用品等,须集中保管、使用,一般不得发给运动员、演员个人;不宜保留的可折价处理给运动员、演员。
3、学校工会举办的文体活动,获奖者可发给适当的奖品或奖金,不再发给训练补助;所聘请的工作人员,可发给适当的补助,其标准参照学校课时津贴。
4、由学校工会组织的参加上级单位的文体比赛,可开支饮料费,每人每天3元(赛前训练一般不发),经学校工会领导批准,可凭票据报销。
5、经学校工会批准,参加上级单位举办的文体培训班的培训费,可凭票据报销。
(三) 宣传活动方面
1、由工会组织的政治、时事、政策、科技讲座等报告会的酬金其标准参照学校课时津贴。
2、工会举办展览、黑板报、征文、演讲、书画、集邮等评比活动所需的物品和奖品(奖金),经学校工会领导批准,可凭票据报销。
3、工会专用的音响、照相器材的购置和维修、照片冲印费等,经学校工会领导批准,可凭票据报销。
4、校工会教工娱乐中心的报刊、杂志除行政按规定给订阅的经费外,因业务需要可再订一至五份(类),所需费用经学校工会领导批准,可凭票据报销。
(四)职工集体福利事业补助
根据工会的经济状况,可适当支出职工集体福利事业补助费。
三、工会业务费
用于履行工会职能,加强自身建设和开展业务工作等方面的费用。
1、学校工会举办的工会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培训班,所需的教材、文具等费用,可凭票据报销。
2、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工会工作表彰大会的费用及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的奖励,"建家"活动费用及奖励,经学校工会领导批准,可凭票据报销。
3、工会购置的会员卡、荣誉证、各种报表、账册、必要的办公文具、设备等费用,经工会领导批准可凭票据报销。
4、工会干部经学校工会领导或学校党委批准,外出参观学习或参加上级工会的会议或学习班,所需的旅差费及其它费用由学校行政开支;参加上级工会会议的会议费,会议地区内的少量交通费、经学校工会领导批准,可凭票据报销。
5、接待来学校工会联系工作或开展协助活动的外来单位人员,按学校有关文件规定的接待标准执行,由学校行政开支。如有特殊情况,经学校工会领导批准,可按学校有关文件规定的接待标准,凭票据报销。
6、工会举办的节日座谈会和有关工会业务工作的座谈会,一般宜清茶招待。确需开支费用的需事先经学校工会领导批准,否则不予报销。
7、因工负伤和因病住院教职工的慰问费,由学校行政福利费开支。如有特殊情况,工会可酌情开支,但每人次不得超过100元,经学校工会领导审议后,可凭票据报销。

  广东医学院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组织建设和工会女教职工工作,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和《广东省教育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法表达和维护女教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第三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是在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和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指导下的具有民主性、代表性的女教职工组织,根据女教职工的特点和意愿开展工作。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四条 团结带领广大女教职工发扬主人翁精神,在学校教育改革和发展中建功立业。
第五条 维护女教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保护女教职工的身心健康,积极主动地为女教职工办实事。
第六条 参与学校有关部门涉及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和制度的制定,监督并协助有关部门贯彻实施。组织女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第七条 对女教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女教职工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努力提高思想道德、科学文化技术和健康素质。
第八条 努力培养和促进女教职工人才成长,积极向有关部门推荐优秀女性人才。
第九条 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女教职工工作。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十条 学校工会建立女教职工委员会。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中应有一定比例的女教职工代表。
第十一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委员由同级工会提名,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经同级工会委员会聘任产生,也可以召开女教职工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同级工会女主席或女副主席担任。没有女主席或女副主席的基层工会,经民主协商,推选符合条件的女教职工担任。根据全国总工会的要求,其任职期间享受同级工会副主席待遇。
第十三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凡属重大问题要由委员会进行充分讨论后作出决定。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工作。
第十四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接受同级工会领导,同时接受上级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指导。各级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的专、兼职人员负责处理女教职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任期与同级工会委员会相同,其改选换届与同级工会同步进行。在任期内,当委员岗位变动需要调整其委员职务,或因工作需要增补委员时,由同级工会提出相应的替补或增补人选,经同级工会委员会协商提名予以增补、替补。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工作计划和有关制度,每年召开一至二次委员会会议,检查、总结工作,交流经验,表彰先进。组织女工重大活动或遇有重大问题,由主任或副主任临时召集会议。
第十七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要把工作重点放在基层,增强基层女教职工组织的活力,为广大女教职工服务。
第十八条 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要定期向同级工会和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五章 经费

第十九条 各级工会应给女教职工委员会开展工作和活动提供所需经费。同时,女教职工委员会可以争取学校和企事业单位行政的支持和社会各方面的捐赠、赞助。

   广东医学院家庭纠纷调解实施细则(试行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家庭纠纷调解工作,提高家庭纠纷调解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广东医学院家庭纠纷调解委员会是在学校工会的领导下,是调解教职员工家庭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第三条 家庭纠纷调解委员会的任务
(一) 调解教职员工家庭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二)通过调解工作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教职员工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促进和谐校园的建立。
(三)定期向学校党委、工会反映教职员工家庭纠纷和调解的情况。
第四条 家庭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教职员工家庭纠纷,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规范进行调解;
(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条 根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经家庭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已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第六条 在家庭纠纷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
(二)要求有关调解人员回避;
(三)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
(四)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第七条 在家庭纠纷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承担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二)遵守调解规则;
(三)尽量避免加剧纠纷、激化矛盾;
(四)自觉履行家庭纠纷调解协议。

第二章 家庭纠纷调解委员会
第八条 家庭纠纷调解委员会设家庭纠纷调解委员7人(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1人)。
第九条 家庭纠纷调解委员由教代会提名选举产生。
第十条 家庭纠纷调解委员的条件:为人正直,办事公道,联系群众,热心教职员工调解工作,具有一定的法律和政策水平。
第十一条 家庭纠纷调解委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家庭纠纷调解委员因调离等产生空缺时,应及时补选。家庭纠纷调解委员严重失职或违法乱纪的应及时撤换。
第十二条 家庭纠纷调解委员调解纠纷,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徇私舞弊;
(二)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三)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
(四)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
(五)不得吃请受礼。
第十三条 家庭纠纷调解委员依法履行职责,受到非法干涉、打击报复的,可以请求学校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保护。
家庭纠纷调解委员应当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水平、道德素养和调解技能。在进行家庭纠纷调解时,要坚持原则,热情服务,诚实守信,举止文明,廉洁自律,尊重当事人意愿。
第十四条 家庭纠纷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例会、学习、考评、登记、建档等各项规章制度,不断加强组织和业务建设。

第三章 教职员工家庭纠纷调解的受理
第十五条 只受理在广东医学院范围内的纠纷。
第十六条 家庭调解委员会不受理调解下列纠纷:
(一)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
(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
第十七条 家庭纠纷调解委员会根据纠纷当事人的申请,受理调解纠纷;当事人没有申请的,也可以主动调解,但当事人表示异议的除外。
当事人申请调解纠纷,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受理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记。
(三)当事人申请调解纠纷,符合条件的,家庭纠纷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受理调解。
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提请有关机关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随时有可能激化的,应当在采取必要的缓解疏导措施后,及时提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四章 教职员工家庭纠纷的调解
第十八条 家庭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指定一名家庭纠纷调解委员为调解主持人,根据需要可以指定若干家庭纠纷调解委员参加调解。
当事人对调解主持人提出回避要求的,家庭纠纷调解委员会应当予以调换。
第十九条 家庭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分别向双方当事人询问纠纷的事实和情节,了解双方的要求及其理由,根据需要向有关方面调查核实,做调解前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 家庭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参加,被邀请的单位或者个人当给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家庭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一般在专门设置的调解场所进行,根据需要也可以在便利当事人的其他场所进行。
第二十二条 家庭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根据需要可以公开进行,允许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和本单位群众旁听。但涉及当事人的隐私、当事人表示反对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家庭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在调解前应当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家庭纠纷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以及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家庭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根据当事人的特点和纠纷性质、难易程度、发生变化的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消除隔阂,引导、帮助当事人达成解决纠纷的调解协议。
第二十五条 家庭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密切注意矛盾激化的苗头,通过调解活动防止矛盾激化。
第二十六条 家庭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一般在一周内调解。
第二十七条 经家庭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的纠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书面调解协议。
第二十八条 调解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纠纷简要事实、争议事项及双方责任;
(三)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
(五)当事人签名,调解主持人签名。
调解协议由纠纷当事人各执一份,家庭纠纷调解委员会保留一份。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协议。
家庭纠纷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适当进行回访,并记录履行情况。
第三十条 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家庭纠纷调解委员会当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的,应当做好当事人的工作,督促其履行。
(二)如当事人提出协议内容不当,或者家庭纠纷调解委员会发现协议内容不当的,应当在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后,经再次调解变更原协议内容,或者撤消原协议,达成新的调解协议;
(三)对经督促仍不履行家庭纠纷调解协议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请示学校和有关部门处理,也可以就调解协议的履行、变更、撤消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对当事人因对方不履行调解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悔,起诉人到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原承办该纠纷调解的家庭纠纷调解委员应当配合人民法院对该案件的审判工作。